(一)取保候审期间去外地,哪怕时间短至两小时,也一定要先获得执行机关批准,不能擅自外出。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有正当理由去外地,需提前向执行机关申请,说明外出时间、地点、事由等,获批后按规定外出并按时返回。
(四)若违反规定,已交的保证金可能部分或全部被没收,还可能被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甚至被监视居住或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