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有国有性质的土地才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才会有相应的使用权证,而乡村的集体土地是无这种资料的。
1,乡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所有权隶属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也不适用于继承。
2,如果地上建筑物灭失或者损毁,当事人又不修葺的,村里有权要回该宅基地。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物权法》第135条);
2,建设用地使用权具的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土地为限;而且由于我国城市土地隶属国家所有,乡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限定隶属国家所有以外,隶属集体所有。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乡村土地。我国《物权法》151条限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限定解决。”可见,如果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如兴建乡镇公司、村民建造住宅、村内建设公共设施),则不隶属《物权法》第12章所限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的权利;这里的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如桥梁、沟渠、铜像、纪念碑、地窑,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以保存此等建筑物或构筑物为目的;
(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虽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但其主要内容在于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