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中,员工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其中年休假权益就是一项重要内容。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要是辞退员工,却没安排员工休年假,就得给员工相应补偿。
当用人单位和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如果当年没让员工休满应休的年休假,就得按照员工当年的工作时间,算出应休但没休的年休假天数,再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不过,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就不用支付这部分报酬了。具体的折算方法是,用当年在本单位已经过去的日历天数除以365天,再乘以职工全年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然后减去当年已经安排的年休假天数。
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是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来支付的,这其中包含了用人单位正常支付给员工工作期间的工资。简单来说,除了正常工资,单位还得额外给员工日工资收入200%的补偿。员工的日工资收入是用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算出来的。这里的月工资,是员工在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去掉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要是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就按实际工作月份算月平均工资。
给员工的建议是,如果遇到用人单位辞退自己,且未安排休年假又没给补偿的情况,要及时和单位沟通。要是沟通不成,可以收集好相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