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到期时,一般情况下,单位要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不过有个例外,如果单位提出维持或提高原来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和劳动者续签,但是劳动者不同意,这种情况单位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怎么算呢?是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时间来算的。工作每满一年,单位就要给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要是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就按一年算,给一个月工资;要是不满六个月,就给半个月工资。
这里说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要是劳动者月工资比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还高,那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就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来算,而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多不超过十二年。
举个例子,有个劳动者在某公司工作了3年8个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约,他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因为工作3年8个月按4年算,所以公司要支付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也就是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