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住宿业(自11月4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9号)。
2、 鉴证咨询业(自3月1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号)。
3、 建筑业(自6月1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1号)。
4、 工业(自2月1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5号)。
5、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自2月1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5号)。
上述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到税务机关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其他小规模纳税人自己是不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但是根据业务需要的,可以申请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提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