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申请书正面各栏由双方当事人如实填写。如不会写字可委托承办人代写。但申请人双方必须分别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二)申请书背面由各栏婚姻登记员填写。
(三)“职业”栏内填“干部”、“工人”、“教师”、“军人”、“居民”、“农民”。
(四)“婚姻状况”栏内填“未婚”、“离婚”、“丧偶”。
(五)如申请人曾结(离)过婚,并生有子女的,应将子女姓名、年龄、抚养责任如实填写在备注栏内。
(六)“提供证件情况”栏内由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审证的情况。当事人取不到应持证件的,要写明原因。
(七)未实行居民身份证的地区,在“居民身份证编号”栏内填写户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