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案件开庭时间并不固定,会受多种因素影响,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
从立案侦查到开庭,一般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这三个阶段。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不超两个月。要是案情复杂、期限到了还没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能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案件,在上述期限满了还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规定延长期限满了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再延长两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一般要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一年的,可延长至十五日。
审判阶段,法院审理公诉案件,要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三个月。对于可能判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法定情形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要报请最高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