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想要追讨多年前的加班费,得考虑时效和证据这两方面。
先说说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那天开始算。不过,如果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为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就不受这一年时效的限制。但要是劳动关系终止了,就得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要是员工和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理论上追讨12年前的加班费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要是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就得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不然单位可能会拿时效来抗辩。
再看看证据。员工得自己证明加班事实,像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工作邮件、证人证言这些都能当证据。要是员工能拿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加了班以及加班时长,单位就得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但要是单位能证明已经支付了加班费,员工的诉求可能就不会被支持。
对单位来说,如果能证明已经支付了加班费,或者员工根本没加班,那就不用支付。要是证据不足,就得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具体标准是,工作日加班,要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