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咱们国家的法律里,并没有“临时劳动合同”这个说法,与之对应的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简单来讲,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商量好,把完成某项工作当作合同的期限。合同期限是由完成工作任务需要的时间来定的,一旦工作任务完成了,合同也就跟着结束了。比如说,一家装修公司和工人约定,完成某套房子的装修工作,这个装修工作完成,合同就终止,这就是这种合同的典型例子。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同一家单位,平均每天工作时间通常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加起来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方式。这种合同双方可以口头约定,而且不能规定试用期。不管是单位还是劳动者,都能随时告诉对方不干了,并且单位不用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像超市里按小时算工钱的收银员,就可能是非全日制用工。
要是你说的“临时劳动合同”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那期限就看工作任务多久能完成;要是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就没有固定期限,双方能随时结束合作。
法律建议:劳动者在签订这类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合同类型,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要把工作任务的内容和标准写清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虽然可以口头约定,但为了保障自身权益,最好还是签订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