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认定工伤后,赔偿责任主体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要是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有劳动关系,并且企业已经给工人缴纳了工伤保险,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像治疗工伤的医疗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些,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而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等费用,则由用人单位出。但要是用人单位没给工人缴纳工伤保险,那原本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就都得用人单位自己掏腰包了。
在建筑行业,转包、分包的情况很常见。如果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把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这些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或死亡,那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就要承担用人单位该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不过,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后,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有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工伤职工既可以找第三人要求民事侵权赔偿,也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是第三人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就不会再重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