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状况下,如果是劳动者自己主动提出离职,那用人单位一般不用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解释一下,经济补偿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里规定的,主要是在用人单位有错,或者是出现特定情况时,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给劳动者的一笔补偿。
但要是遇上这些情况,那结果就不一样了。比如用人单位用暴力、威胁手段,或者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来强迫劳动者干活,又或者用人单位违规指挥、强令劳动者去做很危险的工作,这都危及到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了。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能立马解除劳动合同,都不用提前跟用人单位说,而且用人单位还得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是这样的:按照劳动者在这个单位工作的时间来算,工作满一年,用人单位就给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要是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但不到一年,那就按一年来算补偿;要是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用人单位就得给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这十二个月里的平均工资。要是劳动者每个月的工资比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三倍,那给这个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来给,而且支付经济补偿的时间最多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