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很多人会说“临时工”,但从法律上其实并没有这个概念。通常这类人员和单位建立的是两种用工关系,一种是非全日制用工,另一种是全日制用工。
先说说非全日制用工。在这种用工形式下,不管是单位还是员工,任何一方都能够随时告知对方要终止用工。而且终止用工后,单位不用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也不能随意扣员工的钱。这就好比大家约了个短时间的合作,不想合作了说一声就行,不存在额外的赔偿啥的。
再看看全日制用工。要是员工着急辞职,也就是急辞,这在法律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想解除劳动合同,得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要是还在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就行。要是员工没按规定来解除合同,还给单位造成了损失,那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里扣除赔偿费用,不过每个月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要是扣完剩下的工资比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还低,那就得按最低工资标准给员工发钱。
所以啊,急辞不一定就会扣钱,只有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时候,单位才有权利依法扣钱。给大家提个建议,不管是哪种用工形式,离职前最好都按法律规定来,避免给自己和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