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 1”补偿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种补偿方式。“N”是按劳动者工作年限结合工资算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来定,工作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资包含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1”是代通知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就解除合同,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这一个月工资按劳动者上一个月工资标准确定。
举个例子,劳动者工作3年零4个月,月平均工资5000元,单位没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就解除合同。“N”是3.5个月工资,即3.5乘以5000元,为17500元;“+1”是上一个月工资5000元,总共补偿22500元。
需要注意,若在没有法定情形下因拖欠工资解除合同,一般不适用“N + 1”补偿,劳动者可能可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加付赔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