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房产交易中的认购书、意向书等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确,并有专门条款针对买卖双方一旦毁约的处理意见。在第28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如果发生开发商或是购房者违约的情况,除了赔付定金,还可以根据房价涨跌提出索赔。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该司法解释中的“定金”两个字很关键。这说明关键的28条,约束的是“预约合同”,也就是说是认购书、意向书等等,不是正式的购房合同,牵涉到的“定金”也就是诚意金之类,并不是购房的全款。 其实,该司法解释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利益,因为与开发商相比,作为个体的购房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规定开发商在不履行合同时,买方除了能拿回定金之外,还可以索赔损失。比如交了5万元定金认购了一套100万元的房子,可开发商单方撕毁合同,退回5万元的定金后又赔偿了5万元,但是却以120万元的价格卖了出去,折算下来仍赚了15万元。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买房人就可以对这15万元的不当得利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