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层面无独立统一的"特殊工种工龄折算办法",折算比例源自地方文件长期执行的通行做法;折算时间截止点因地而异。现行最核心的中央文件 是国发〔1978〕104 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其中部分失效,现行有效部分仍适用。① 井下、高温工作:1 年按 1 年 3 个月折算;② 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1 年按 1 年 6 个月折算;③ 折算后增加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部分地方文件限定 20 年);④ 该折算仅适用于建立个人账户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前的连续工龄(即视同缴费年限),且只用于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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