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评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残情级别分一至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
若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无法代偿,有特殊医疗依赖,存在完全、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可能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这代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比如极重度智能损伤,可评一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但无生活自理障碍,多评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像一侧前臂缺失可评五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存在一般医疗依赖,且无生活自理障碍,评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例如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可评十级。
劳动能力鉴定,需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在工伤职工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