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搬迁,让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工作地点出现重大变化,员工不想继续履行合同,公司是要给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咋算呢?按照《劳动合同法》,是按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来。工作满一年,公司就给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要是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就按一年算,给一个月工资;要是不满六个月,就给半个月工资。
这里说的月工资,是员工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要是员工月工资比公司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三倍,那补偿标准就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给,而且补偿年限最多不超十二年。
不过,如果公司搬迁没造成啥重大不利影响,还采取了合理弥补办法,像安排通勤班车、给交通补贴等,员工还是拒绝去新工作地点上班,那公司就不用给经济补偿了。大家遇到这种情况,要多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有疑问可以进一步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