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未达到交付条件时,物业费通常是由建设单位来承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单位得按照合同里约定的交付标准和时间把房屋交给业主。要是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业主是有权利拒绝接收的。
在业主合理合法拒绝接收房屋的这段时间里,因为业主实际上并没有占有和使用房屋,也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带来的好处,所以让业主来承担物业费是不合理的。
建设单位作为房屋的提供者,有责任保证房屋达到交付条件。房屋没达到交付条件,这属于建设单位在履行合同上存在问题。所以,在房屋未达交付条件期间,物业费就该建设单位自己承担,一直到房屋达到交付条件,正式交付给业主为止。
等房屋交付之后,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服务,那业主就需要按照约定交纳物业费了。有些业主可能以为只要没交房就不用管物业费的事儿,其实在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后,若业主无正当理由拖延接收,物业费还是可能要自己承担的,这一点大家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