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共同共有的房产不能由一人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拿去抵押。依据《民法典》,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像抵押、重大修缮、变更用途等,按份共有需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共同共有则要全体共有人同意,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常见的共同共有基于夫妻、家庭等关系,在这种关系存续时,各共有人对房产没确定份额,要等共有关系结束才能协商各自份额。
若有人擅自抵押共同共有的房产,这属于无权处分。要是抵押权人不知情,同时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也就是抵押权人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对价,还办理了抵押登记,那抵押权人就能善意取得抵押权,这时其他共有人只能找擅自抵押的人赔偿损失。要是不满足善意取得条件,抵押行为就无效,其他共有人可以要求撤销抵押登记。
因此,共同共有人想抵押房产,一定要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