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N + 2” 不是法律规定的补偿说法,一般法定的是 “N + 1”。这里的 “N” 指的是经济补偿。具体是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时间来算,工作每满一年,单位就要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要是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就按一年算;工作不到六个月的,单位支付半个月工资。
月工资就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结束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要是这个工资比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还高,那就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来给补偿,而且补偿的时间最多不超过十二年。
2、“1” 说的是通知金。当单位没有过错却要辞退劳动者时,比如劳动者生病或者不是因为工作受伤,没办法再做原来的工作,单位另外安排工作也做不了;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给培训了或者换岗位了还是不行;还有就是当初签合同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合同没办法再继续履行,双方商量也没结果。在这些情况下,单位如果没有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就得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给补偿。
3、要是提到 “N + 2” ,这里面的 “2” 并不是法律里规定的。有可能是单位和劳动者商量后,单位额外多给两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要是双方对按 “N + 2” 来补偿达成了一致意见,那就先算出 “N” 对应的补偿金额,再加上两个月工资就行。要是双方商量没达成一致,单位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给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