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给不给“N + 1”,得看具体情况。这里所说的“N”,简单讲就是经济补偿,算法是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时间来算,每工作一年,单位就给一个月工资;“1”则是代通知金,只有在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员工,还没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才会涉及。
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商量好了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可没规定一定得给“N + 1”。要是用人单位先提出来,并且双方达成一致,一般单位要给“N”的经济补偿。但额外的“1”也就是代通知金,法律没要求必须给,给不给由双方商量着来。
要是劳动者自己主动提出来协商解除合同,那用人单位就不用给经济补偿了,更不会有“N + 1”这回事。不过,如果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补偿情况就不一样了。
给大家提个实用的法律建议,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弄清楚是谁先提出来解除的。并且,最好签个书面协议,把补偿的方式、给多少钱这些事儿都写清楚。这样做能避免之后因为这些问题起纠纷,让双方的权益都能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