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劳动法规,要是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就得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和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时间有关。工作每满一年,单位就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补偿。要是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就按一年算;要是不满六个月,就给半个月工资的补偿。这里说的月工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要是劳动者月工资比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三倍,那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就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来算,而且支付补偿的年限最多不超过十二年。
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单位维持或提高原来合同约定的条件和劳动者续签,可劳动者不同意,这种情况下单位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要是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先和单位商量。要是商量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