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1、丧葬费:6000元,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2、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16000元;南通、扬州、泰州1500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14000元,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3、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定期救济费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供养1人的,计发基数乘6;供养2人的,计发基数乘9;供养3人及以上的,计发基数乘12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按月,参考大连、天津、上海、福建等地规定结合计算出来的具体金额)救济费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的30%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的40%发给。江苏非工伤死亡的待遇是1万6的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