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的时候,如果想让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来管,一般得提供相关证据才行。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通常原告起诉被告,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去。不过要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样,那就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来管辖。这里说的经常居住地,就是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地,到起诉的时候已经连续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生病住院的地方不算在内。
要是原告想让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来管这个案子,就得拿出证据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常见的证据有这么几种。一个是居住证,它能直接显示被告在某个地方居住的情况和具体时间。还有房屋租赁合同,能证明被告在当地租房子住。另外,居委会、村委会或者物业开的居住证明也有用,能说明被告在当地实际住了多久,是不是连续居住。
要是拿不出这些证据,法院可能会因为没有管辖权不受理这个案子。就算受理了,最后也可能因为证据不够,把案子移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去。所以,原告要是想选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来起诉,一定要准备好足够的证据,这样才能保证管辖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