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来跟员工解除合同。先说说有哪几种情况。
如果员工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还没做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是疑似职业病的病人还在诊断期或者医学观察期,单位就不能随便跟他们解除合同。这么规定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毕竟要是在有职业病风险的情况下,单位随意解除合同,员工就没保障了。
要是员工在本单位得了职业病,或者因为工作受了伤,并且被确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单位也不能解除合同。员工因为工作的事儿得了病或者受了伤,单位本来就得担起责任,这时候解除合同就是在逃避责任。
员工生病了或者不是因为工作受了伤,还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也不能解除合同。给员工一段时间恢复身体,这是合情合理的人道做法,单位要是这时候解除合同,员工可就难办了。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时候,单位也不能解除合同。这几个时期的女职工身体和生活上都需要特殊照顾,法律这么规定是为了保护她们和胎儿、婴儿的健康。
还有,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而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了,单位也不能辞退他们。这些员工快退休了,再找工作可不容易,限制单位辞退他们也是为了保障他们的权益。
2、不过呢,上面说的这些限制,并不包括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因为劳动者有过错而解除合同的情况。比如说,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种情况下单位还是可以解除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