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劳动者会遇到公积金未足额缴纳的情况,想以此提出被迫离职并获得经济补偿,这在法律认定上有点复杂。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没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能解除劳动合同还可获经济补偿。但这里的“社会保险费”通常是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公积金不在其中。也就是说,公积金未足额缴纳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能直接被迫离职并索要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不过,公积金有专门的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得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能逾期缴存或少缴。要是单位没足额缴纳,劳动者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管理中心会责令单位限期缴存,若单位逾期还不缴存,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劳动者很难因公积金未足额缴纳,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以被迫离职来获得经济补偿,但可通过公积金管理部门维护自己的公积金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