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认定复议期限内,工伤认定决定通常是生效且能执行的。
这是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行政行为有公定力。简单来说,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在没被有权力的机关依法撤销或者变更之前,会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而工伤认定就属于行政行为,所以在复议期限内,它的效力不受影响。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要是出现法定的特定情形,比如行政复议机关命令停止执行,或者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自己觉得要停止执行,又或者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并且复议机关认为这个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这时工伤认定决定才会停止执行。
如果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满意,申请了复议,在复议过程中,工伤认定决定还是有效的,不会停止执行。但要是复议机关经过审查,发现原来的工伤认定决定存在违法或者不恰当的地方,作出了撤销或者变更的复议决定,那么原来的工伤认定决定从复议决定生效的时候起,就没有效力了。
所以说,工伤认定在复议期限内一般是生效且能执行的,只有满足法定条件才会停止执行,最终有没有效力得看复议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