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常总说到的“60天劳动仲裁期限”,其实指的是仲裁时效。但实际上,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不是60天哦。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能够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当天开始算。
那啥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呢?这说的是有证据能证明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日子,或者按照一般情况能推断出权利人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日子。打个比方,要是用人单位明确拒绝给劳动者发工资,劳动者收到拒绝通知的那天,就是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日子;要是用人单位没按时发工资,也啥都没说,按照平常发工资的周期,过了这个周期还没发,这时候劳动者就应该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了。
不过,仲裁时效不是固定不变的。要是当事人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援助,又或者对方同意履行义务,仲裁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的那一刻起,仲裁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如果遇到了不可抗力的情况,或者有其他合理的理由,当事人没办法在规定的仲裁时效里申请仲裁,仲裁时效就会中止。当中止的原因没了,仲裁时效接着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