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如果有两份不同的遗嘱,遗产分配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遗嘱人能撤回、变更自己立的遗嘱。要是立遗嘱后,遗嘱人做了和遗嘱内容相反的事,那就相当于撤回了遗嘱里相关的内容。要是有好几份遗嘱,内容相互冲突,就以最后那份遗嘱决定遗产怎么分。
但这个规则是有前提的,每份遗嘱都得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条件。遗嘱有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和公证等形式。每种遗嘱都有特定的形式要求,像自书遗嘱得由遗嘱人自己亲笔写,签上名,还要写上日期;代书遗嘱得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个人代写,然后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要签名,注上日期。
要是最后一份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或实质条件,比如立遗嘱的时候遗嘱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遗嘱是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立的,那这份遗嘱可能会被认定无效。这种情况下,就不能按最后一份遗嘱来处理遗产,而是要结合其他有效的遗嘱,或者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来分配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