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要是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用提前30天告知员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是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就能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属于过失性辞退,所以不适用那种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或者额外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才能解除合同的规定。
但有一点得注意,单位得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要证明员工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比如说,得拿出明确的录用条件,还得证明这个录用条件已经公示过,并且有员工不符合条件的事实证据。
要是单位没办法证明,就随便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很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这时候员工有两个选择,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就是还在这个单位接着干;二是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所以啊,单位不能随意就以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合同,得有充分的证据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