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面给员工降薪,员工因此离职大多属于被迫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单位和员工协商一致后,才能变更劳动合同里的内容,而且变更要采用书面形式。工资是劳动合同的重要部分,公司没经员工同意就降薪,是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遇到这种情况,员工可依据“用人单位没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或者“没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条规定,以被迫离职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还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来算,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给半个月工资。
要是公司降薪有合理原因,像客观经济情况有变、员工绩效考核不达标等,并且经过合法程序和员工沟通后才安排降薪,那么这种降薪可能不被认定为迫使员工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