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理由通常不能二次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当事人就已提起仲裁的事项,不管是在仲裁过程中,还是裁决生效后再次申请,并且仲裁请求事项相同,仲裁委员会不会受理。
这是由于仲裁遵循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若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不再管。这么做是为了维护仲裁裁决的既判力和稳定性,防止当事人滥用仲裁权利,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但也有特殊情况。要是出现新的事实和理由,或者原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当事人能就同一争议事项再次申请仲裁。这里说的新的事实和理由,要和原仲裁事项相关,而且是原仲裁时没出现过的。像在原仲裁结束后,发现了之前没掌握的关键证据,而这个证据足以影响案件结果,这种情况就可以再次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