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3年,可连选连任。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其中第(二)项规定,业主委员为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由此可见,业主委员会不是物业服务合同主体,而是受托人,因而不具有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资格。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是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