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进行裁员时,对于员工没休的年假,是要给相应补偿的。这依据的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当用人单位和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如果当年没安排职工休满应休的年假天数,就得按职工当年的工作时间,折算应休却没休的年假天数,然后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不过,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就不用支付这部分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了。
怎么折算呢?具体方法是用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的日历天数除以365天,再乘以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最后减去当年度已经安排的年休假天数。
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要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来支付,这里面其实已经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那日工资收入怎么算呢?是用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来折算。这里的月工资,指的是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要是员工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那就按实际工作月份来计算月平均工资。
我举个例子,有员工应休年假是5天,当年工作到被裁员时已经过了200天,而且已经休了2天年假。经过折算,应休未休的年假大约是1天,也就是(200÷365×5 - 2)。如果这个员工日工资是100元,那公司就应该支付未休年假工资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