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好,我们公司准备和另一家公司签订原材料的合同,当时也签订有合同,请问未生效的合同用解除吗

帮助10人 1.6k浏览 匿名 2018-04-22 青海果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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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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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成立未生效合同的法律效力
      成立未生效的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尚未具备法律规定或约定的生效要件,暂时不能完全按照当事人的合意产生法律拘束力,即不能发生合同履行的效果的合同。未生效的合同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是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效力的特殊种类。合同成立未生效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生效的条件尚未成就。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生效需要履行审批、登记等程序,当事人未进行审批、登记。
      合同因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自愿达成合意,使己方处于合同的约束之下,这也是合同严守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要求。合同的成立效力与生效效力是不同的。合同的依法成立意味着合同法律约束力的产生,合同的生效则意味着约定权利义务的发生以及债权人给付受领权的产生。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同样有法律约束力,只不过这个“约束力”不是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而已,它只是一种形式上的约束力。这种形式上的约束力当然地要求当事人负有保持履行合同意愿的法定义务——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并积极地促成合同生效并履行合同。
      
    二、已成立未生效合同可以解除
      
    1、解除合同是终止未生效合同有效且有限的途径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就是终止合同关系,使双方从已设定的权利义务中解脱出来,从而不再受合同效力的束缚。如前文所述,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同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选择用解除合同的方式来终止该类型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终止的情形来看,对成立未生效的合同而言,解除是终止该类合同有效且有限的途径。另外,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合同解除的对象必须是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合同解除以生效合同为对象的观点不宜固守。
      
    2、解除合同是合同严守原则的例外和有益补充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合同依法成立意味着合同法律约束力的产生,合同生效则意味着依照合意设定的权利义务的发生以及债权人给付受领权的产生。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只具有合同的一般拘束力,这种拘束力实际上就是合同形式效力,并不是合同的实质效力。在主客观情事变化、严守合同会导致不当后果的情况下,法律尚且允许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除具有实质效力的生效合同,何况是这种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呢?只要符合合同解除的要件,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当然可以解除。
      
    3、恶意阻却合同生效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随着合同责任不断扩大,违约早已超出“违反合同约定”这一固定范畴,如违反附随义务这样一种法定义务也会产生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其核心问题就在于履行,履行是合同的目的。在成立未生效合同中,当事人受合同效力拘束并负有保持履行意愿的法定义务:不能随意解除合同、积极地促成合同生效、履行合同。实际上,无论当事人一方拒绝批准、登记,还是恶意阻止条件成就,都表明其已经不愿使合同得以履行,也违反了上述法定义务和合同拘束力的要求,其本质也是违约行为。
    全文
    12 201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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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三种情形:其
    一,协议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其
    二,约定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其
    三,法定解除,即出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五种情形分别是:
       第一,不可抗力,而且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法定解除权合同双方均享有。
       第
    二,预期违约(明示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若以默示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对方应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能径直解除合同。
       第
    三,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的违法履行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可径直解除合同。
       第
    四,迟延履行。因这种违约形态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①迟延履行已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可径直解除合同。
    ②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但没有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应当预先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只有经催告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还未履行的,才发生解除权。
       第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在《合同法》的其他条款中,概括如下:
    ①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人的解除权;
    ②第二百一十九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因过错致使租赁物受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③第二百二十四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④第二百四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⑤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⑥第三百三十七条,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合同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⑦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合同的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⑧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康,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⑨第二百三十二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二百六十八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四百一十条,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三百零八条,货运合同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
       一般认为,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问题。但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是否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呢?如果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此时一方当事人实行了严重的违法或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若继续固守该合同,期待合同生效,就会遭受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主张解除该合同,应否得到支持?这是司法实务经常遇到的现象,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理由如下:
      
    一、解除权以生效合同为对象,这是学说的意见,并且是尚未遇到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可否解除的案件之前的观点。其实,我国现行合同法并未明文规定被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已经生效的合同,没有禁止解除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在这种情况下,不宜固守旧论,而应当重新解释我国现行法上的解除对象,允许解除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并不缺乏法律依据。
      
    二、依据合同神圣或合同严守的原则,合同一经有效,就必须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即使如此,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继续严守合同会带来不适当后果的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既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尚且可以解除,不再受合同严守原则的束缚,那么,尚未生效的合同,其约束力薄弱甚至缺失,就更应当允许解除,除非阻止此类合同生效履行且宜提前消灭的正当事由不存在。
      
    三、对于尚未生效的合同,若不允许解除,该合同要么较长时间地停止在这种状态,要么发展到生效履行的阶段,而这两种结果将会更大程度地损害无辜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么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停滞在不利状态,救济存在障碍;要么使得当事人的利益更加深陷于流失泥潭,救济须付出更大的代价。在上述情况下,相关当事人如强行废除该合同,至少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并不适当。如果允许该当事人解除合同,则不会出现此类不适当的结果。
      
    四、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存在固有的期限或途径。在我国现行法上,合同消灭的原因包括合同全面履行、债务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有权机关撤销、效力待定场合的不予追认及合同解除等。宣告无效、被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况均适用于已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基于这种原因而产生的合同消灭的情形显然不适用于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且因合同尚未生效也不适用全面履行、抵消、提存等制度。那么,什么是已成立未生效合同消灭的原因呢?解除,应当是有限且有效的途径。但是,如何解除已成立未生效合同呢?因法无明文规定,我们试从理论方面予以探讨。
       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作为解除的对象,应当遵循双方协商为主,单方行使解除权为例外的原则。这是为维护合同交易安全,防止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滥用合同解除权、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寻找各种借口。法律并未禁止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但也未规定该类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即可以此方式实现脱离已成立合同约束的法律后果。
       当合同成立后尚未生效前,固守合同生效将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双方协商解除未果的时候,利益将要受损的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也并非必要。此时,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如果该方当事人能够阻止合同生效,即不使合同符合生效条件,其可以通过决定行为方式来选择是否使合同按照前期约定产生法律效力;如果不能阻止合同生效,但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能够弥补利益损失、合同生效仍有积极意义,且追责成本不高于解约成本时,该方当事人也无解除合同的绝对必要;除非不解除合同难以弥补利益损失并且合同生效对其已毫无意义,或维持合同成立状态成本过高,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就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交易秩序正常稳定的有力手段。
    上面是未生效的合同用解除吗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全文
    8 201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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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体罚学生怎么办?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体罚学生情节严重(如手段残忍、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结果,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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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强制猥亵罪在多少时间内起诉有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刑法理论中,猥亵罪并未设立诉讼实效制度,取而代之的是追诉时效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强制猥亵罪的追诉时效设定则略显复杂,其年限可能为五年,亦或是十年,甚至于十五年不等。针对不同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标准,经过相应的法律界限后,该类犯罪将会被认定为不再具有追诉效力:
首先,若法定最高刑罚为低于或等于五年实刑期的猥亵行为,则依法在犯罪发生之日起计算满五年后,将视为已过追诉时效;
其次,对于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上但不超过十年实刑期的猥亵行为,则需在犯罪发生之日起计算满十年后,方能认定为已过追诉时效;
再者,对于法定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实刑期的猥亵行为,则需在犯罪发生之日起计算满十五年后,方能认定为已过追诉时效;
最后,对于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猥亵行为,则需在犯罪发生之日起计算满二十年后,方能认定为已过追诉时效。
然而,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对相关案件进行追诉的,则需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其进行核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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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可以体罚学生吗
不可以。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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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袭警罪未成年怎么判刑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凡已满16岁之年龄者,实施妨害公务或袭击警察等犯罪行为,均应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具体而言,该类罪行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此外,亦应对相关罪犯予以从轻处罚。对于不满16岁的未成年罪犯,因其无法自觉承担刑事责任,故不必承担此种相应惩罚。
然而,对那些在追究刑事责任过程中年龄不足十八周岁的罪犯,应对他们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若由于未满十六周岁而无法给予刑事处罚者,应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管教职责;并且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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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师大教师醉驾会被开除吗
北师大教师醉驾的这种行为不一定会被学校开除,因为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规定,如果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但醉驾的判刑是1~6个月的拘役,所以学校可以降低岗位等级或者进行撤职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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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罪未宣判会拘留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是否会涉及到人员的拘留,这取决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但通常来说,除了因酒后驾车或涉嫌交通肇事罪等特殊情况之外,大多数时候都不需要进行拘留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即视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需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
(1)导致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且对事故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导致三人以上死亡,且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且对事故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同时无力赔偿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
此外,如果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导致一人以上重伤,且对事故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还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则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1)饮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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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缓刑教师教育局会开除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交通肇事缓刑教师教育局会开除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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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取保候审谁执行最快最有效
[律师回复] 解析:
申请取保候审这项重要程序,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这四大司法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审慎而公正地决定。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方倘若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那么便应有公安机关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而所谓的“取保候审”,实际上就是为了保护未被定罪处罚嫌疑人和罪犯的合法权益,在其人身自由尚未受到限制的前提下,通过相关机构实施的一项临时性的羁押手段。对于那些已经判处死刑,但在执行前被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的人;或是生育期间或哺乳一周岁以下婴儿的妇女,或者罪行相对轻微的人,以上这些情况均可考虑适用取保候审的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侵占罪有没有未遂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职务侵占罪的条款明确允许存在未遂形态。
然而,需要满足的条件是犯罪行为人的意志必须受到外在因素的限制,从而导致其无法实现预期的犯罪目的。《刑法》对此作出了详细阐述,即,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能实现犯罪意图的情况,被认定为犯罪未遂。针对这种未遂犯,法律规定可以参照已遂犯的量刑标准,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待遇。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未遂犯罪不一定属于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即如果犯罪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且他们的是出于主观目的实施犯罪行为,那么即使是犯罪未遂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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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醉驾开除不合理吗?
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教师醉驾开除是否合理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若是情况不严重的话,可能对教师只是行政处罚,若是发生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那就可以对教师进行革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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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取保候审多少时间报到有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实行取保候审措施时,需要被取保候审人员承诺每一个月必须向公安机关进行报备。已成功获取取保候审资格的人士,通常情况下他们每周需前往相关的派出所进行一次例行的指纹打卡签到,同时要保证随时保持待命状态,以便及时收到通知后立刻行动。未获得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城。
此外,为了确保被取保候审人员的思想状况稳定,通常要求他们每月提交一份思想报告,这也是一种形式上的签到方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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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析:
在会计准则中,我们通常所称的“固定资产”常被分为八个类别,以下是其详细内容介绍:
首先,第一种为“房屋及建筑物”,这一分类涵盖了企业自有产权的所有房屋和建筑物;
其次,“一般办公设备”是指在企业日常运作过程中所使用到的办公与事务处理相关的设备;接下来,“专用设备”则是指专属于企业且仅用于特定工作领域的设备;
再者,“文物和陈列品”主要涉及博物馆、展览馆等文化机构所收藏的各种文物和展品;
然后,“图书”包括专业图书馆、文化馆的藏书以及各单位的业务参考书籍;接着,“运输设备”主要是指后勤部门所使用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
最后,“机械设备”主要包括企业后勤部门用于自身维修所需的机床、动力机、工具等设备,以及备用发电机等,同时还包括计量仪器、检测仪器以及医院的医疗器械设备。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固定资产,这些资产并没有被上述类别完全覆盖,因此需要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划分或者进一步细化分类。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长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
在建工程是指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
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无形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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