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情况下,上年度工资的计算方式会因不同目的而有所区别。
要是用于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这个缴费工资是单位向社保部门申报的工资数额,它有可能和职工的实际工资不一样。要是本人工资比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还高,那就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来计算;要是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按60%计算。
而用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职工因为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会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一般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通常包含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如果单位少报了职工工资,使得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了,那么差额部分要由用人单位来补足。劳动者碰到这种情况,可以先和单位协商,要是协商不成,还能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