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离职谈补偿时最先听到的就是N+1,但大部分人都不知道这个规则的适用范围其实很窄,只对应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况,法律依据就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里,只有员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没法安排其他岗位、员工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还是不行、签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没法继续履行又谈不拢变更这三种特定场景才用得上。
先说这里面的N,也就是法定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不是你合同上写的基本工资,也不是每个月扣完社保个税的实发工资,而是你离职前12个月拿到手的全部应得收入的平均值,里面要包含常规发的奖金、津贴、所有货币形式的补贴。计算年限是每干满一整年给一个月的工资,干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直接按整年算,不满六个月的只需要给半个月工资就可以。要是你离职前的月均工资已经超过了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基数就直接按三倍的数额封顶算,对应的补偿年限最多也不能超过12年,哪怕你在这家单位干了二十年也只能按12个月算。
后面那个+1就是大家常说的代通知金。只有公司没提前三十天给你发书面的辞退通知的时候才需要额外多给这一个月的工资,它的计算标准和N的基数不一样,是按照你被辞退前上一个月正常上班拿到的工资来算,里面不算加班费,也不算偶然发的非常规奖金。
要特别留意一个常见的误区,不是所有被公司辞退的情况都能要到N+1,要是公司本身就是违法辞退,根本不符合前面说的三种法定情形,那你能主张的是2N的赔偿金,也就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这时候是没有+1的部分的。不少公司会故意用N+1的名义劝退本该拿2N的员工,遇到这种情况完全可以直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