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动法律服务实操的视角来看,员工二次入职后的合同期限及相关权益核算,不能一概套用统一标尺,所有判定都锚定现行劳动领域的专项法律及配套实施细则的明确规则。
1、如果员工并非出于个人自主意愿,被原单位直接调配、安置到新的关联单位履职,前后两段用工经历的在岗时长会自动合并累加,甚至之前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也不能清零。要是这类二次入职场景里原单位压根没向劳动者发放过对应离职补偿,那么员工在原单位的所有工作时长,都会直接算入新单位的用工台账里,后续核算离职补偿金额、判定是否满足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门槛时,都要把两段时长合并统筹计算。
2、要是员工二次入职完全是自主投简历参与应聘,此前和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走完全部合法解除流程,该结算的离职补偿也都全额结清,这种情况下所有用工相关的计时起点全部重置,之前的工作年限直接归零,就连劳动合同的签署次数也要从这次新入职后签的第一份固定期限合同开始重新计数。后续如果双方接连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同时员工本身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单位可以单方解约的特殊情况,第三轮续签的时候除非劳动者自己主动提出要签固定期限合同,否则单位必须直接和员工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哪怕员工二次入职后调整到了和之前完全不同的岗位,同一家单位和同一名员工之间,终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阶段,任何试图在二次入职环节新设试用期的操作都不符合法律要求。结合当前劳动用工合规的演进方向来看,未来这类跨场景的用工年限核算规则,会随着平台用工、柔性雇佣等新形态的普及进一步细化,企业端的用工档案全周期留存也会成为合规体系里必不可少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