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在和单位谈离职经济补偿时,会直接按月基本工资算,最后少拿不少钱,这是常见的认知误区。
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不是大家以为的月基本工资,而是离职前十二个月里,你实际应得的全部货币收入的平均值。这部分收入覆盖计时计件工资,各类年度季度月度奖金,交通餐费通讯等津贴补贴,所有单位按月或按周期发放的货币报酬都要算进去。
如果入职到离职的时长不满十二个月,不用硬凑十二个月的数,直接按实际履职的月份算出平均工资即可。
如果算出来的个人平均工资,已经超过工作所在地的设区市级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就直接按三倍数额封顶算,对应的补偿年限最多也只能算十二年。如果你的平均工资没到这个三倍标准,就按实际算出的平均工资全额核算,不受十二年的最高年限限制。
碰到核算基数有争议的,可以整理好全部工资流水,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交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