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经济补偿,按对应情形分别处理。
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不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薪资、岗位、福利等待遇条件,导致劳动者拒绝续订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主动提出不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计算标准按现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核算基数参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每工作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部分,按一年标准计算。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涵盖计时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所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确定,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最高计算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