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列明,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包含两类。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属于该类法定情形范畴。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实际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直接完成即时解除操作。
该法第三十九条同时列明,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共六项。
劳动者处于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完成即时解除流程。
劳动者出现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受提前通知或经济补偿的约束。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劳动者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执行即时解除操作。
劳动者因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的,用人单位可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即可即时解除合同。
所有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必须严格对应法定情形,没有随意适用的空间。
提出立即解除主张的一方,需要留存对应情形的完整证据。后续出现劳动争议时,留存完整证据的主体,不会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