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业会招用已经退休的人员返聘干活,很多人容易把这类用工和普通的全职劳动关系混同,其实法律层面的定性完全不一样。
已经依法领了养老金或者办了正常退休养老手续的返聘人员,和单位之间建立的不是普通的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之前大家熟悉的劳动合同法里规定的辞退经济补偿,对这类情况是不适用的。
如果当初签的返聘协议里根本没提过提前终止用工要给补偿,那单位辞退的时候,完全不需要给对方付所谓的离职补偿金或者赔偿金。要是双方当初在协议里明明白白写好了辞退的补偿标准、违约要承担的责任,那就得照着当初的约定来执行,不能随便耍赖。要是单位没站得住脚的理由,直接违反协议约定突然停掉用工,返聘人员也可以反过来向单位要实际损失的赔偿,比如因为没提前打招呼,对方本来安排好的衔接事务临时乱套产生的合理损失,都可以主张。
这里还要提一个很容易踩的坑。有些返聘人员只是年龄到了法定退休岁数,但是社保没交够年限,还没领到养老保险待遇,这种情况在不少地方的司法实践里,可能会被认定成事实劳动关系,这时候单位随便辞退就可能要掏经济补偿,具体得看当地的裁判口径。
不管是单位还是返聘人员,处理这类纠纷最先要拿出来的依据就是当初签的书面返聘劳务协议,没有约定相关条款的话,单位完全可以拒绝额外赔偿,只不过出于情理,大多还是建议双方友好协商,把离职的相关事宜平顺处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