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劳动者听到公司给出N加N也就是两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方案时,常会误以为这是企业自愿给出的额外福利,实际上这笔赔偿是法律明确划定的,企业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必须承担的法定责任,不是随便想给就能给,也不是双方私下商量就能随意套用的补偿标准。
这笔两倍的赔偿对应的法律依据来自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要触发这笔赔偿,首先得满足两个硬性前提,企业确实没有走合法流程就解除或者终止了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不想再回到岗位继续上班,或是原来的岗位已经完全不存在没法继续履行合同。这里大家常说的N,计算方式完全和普通经济补偿的规则统一,劳动者在这家单位每干满一整年就对应一个月的工资,干满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直接按一整年算,干了不到六个月的只算半个月的工资基数,这里用到的月工资,得是离职之前12个月里,劳动者拿到手的所有应发收入的平均值,不能按企业随便定的基本工资来算。
能适用这笔两倍赔偿的场景也有明确边界,要是碰到劳动者还没做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是疑似职业病患者还在诊断观察期,员工在单位里得了职业病或是因工受伤被确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员工生病还在法定医疗期里,女职工正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或是员工在这家单位连续干满15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已经不到5年,企业还硬要单方把员工辞退,这就属于触碰了法律明确禁止的解除红线。
还有不少企业仗着自己的用工强势地位,随便找个站不住脚的理由就把员工赶走,既拿不出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实锤,也没法证明单位的客观经营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甚至在试用期里连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基本证据都拿不出来,就直接通知员工不用再来上班。部分企业还会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明明员工已经满足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却直接拒绝续签强行终止劳动关系,或是终止合同之后连法定的经济补偿都不肯足额支付,这些行为都属于触发两倍赔偿的范畴。
劳动者碰到这类情况,不用急着随便签企业给出的自愿离职协议,可以先试着和企业坐下来沟通对应赔偿方案,要是双方谈不拢,就直接带着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以及企业主动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去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或是直接提交材料申请劳动仲裁。日常工作里大家也要注意留存好考勤记录,工作沟通的相关凭证,还有企业发出的辞退通知类的书面材料,避免后续维权时拿不出对应的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