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离职职工核算经济补偿时,常会发现单位算的月平均工资比自己预期低一大截,核心争议点大多集中在加班费要不要计入核算基数。
按照现行劳动相关法规,经济补偿的月平均工资要按劳动者实际应得的全部货币性收入核算,覆盖常规计时计件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判定标准里,加班费属于劳动者超出法定正常工作时长付出劳动换来的专项补偿,不属于常规工作时段的固定劳动报酬,因此多数场景下不会纳入经济补偿的核算基数。
如果你的工资结构里加班费占比很高,直接按现有规则核算会让你拿到手的经济补偿缩水,可以先主动和单位沟通协商特殊的核算方案,争取更贴合实际收入水平的计算方式。双方没法达成一致的,你可以整理好全部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凭证,向属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主张按照对应法定标准核算经济补偿的准确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