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以劳动者应发工资为准,不采用实际到手的实发工资。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明确,应发工资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所有货币性收入。该工资总额核算节点,是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之前的数额。
核算经济补偿金,取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劳动者平均应发工资作为基数。结合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核算对应补偿时长,每工作满一年,发放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工作时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标准计算。工作时长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发放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劳动者对应时段的平均应发工资,数值高于用人单位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计算基数直接按该三倍数额确定。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最高限定为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