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劳动法律框架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只要不存在企业主动拿出和原合同待遇持平甚至更优的条件提出续约,却被劳动者明确回绝的情况,企业都得向劳动者发放对应的经济补偿。这一规则的设定,本质上是从劳动权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填补了过往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可能面临的保障空缺,也倒逼企业在人员续约决策中更审慎考量用工稳定性成本,是未来劳动关系精细化调整的重要指引方向。
1、核算经济补偿的总时长,直接对应劳动者在当前企业的实际工作跨度。每完整工作满一整年,就能拿到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工作时长在六个月以上但不满十二个月的部分,直接按整年折算。不足六个月的时段,折算成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额度。
2、这里用来核算补偿的月工资,不是劳动者实际到手的净收入,而是合同正式结束之前十二个月里,劳动者本应拿到的全部货币收入的平均值。不管是按工作时长算的固定工资,还是按完成工作量核算的提成工资,各类奖金、岗位津贴、交通餐补这类以现金形式发放的收入,全部要纳入核算范围。
3、要是劳动者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比企业注册地所属的直辖市、设区的市一级官方公布的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还要高,补偿的计算基数就直接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封顶执行,而且对应的补偿年限最多也只能按十二年计算。
要是企业已经给出和之前完全一致甚至更优厚的续约条件,劳动者自己选择不签新合同,企业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