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停缴社保属于违反法定强制义务的行为。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为工作每满1年对应支付1个月的工资。
向社保稽核部门提交投诉,要求单位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该程序属于行政强制程序,不受劳动仲裁时效的约束。
因单位停缴社保直接产生医保报销损失、失业待遇损失的情况,可通过劳动仲裁程序主张对应民事赔偿。
已完成劳动关系解除流程的,可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同步主张经济补偿金。
所需提交的材料包含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单位出具的停缴通知。所有材料需对应证明劳动关系存续状态、以及单位擅自停缴社保的客观事实。
劳动者不得未说明理由直接主动提交离职申请。必须在书面解除通知中明确标注解除原因是单位停缴社保,才能顺利主张经济补偿金。
社保补缴诉求不纳入劳动仲裁的直接受理范围。该类诉求必须通过社保稽核部门的行政投诉渠道提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