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拿到离职补偿金的时候,都会疑惑用来计算基数的月工资,到底是自己实发到手的钱,还是扣钱之前的数。按照现有劳动相关的规定,这个月工资指的是你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里,自己没被扣过社保、个税之前的全部应得工资,不是工资条里最后打到卡里的实发金额。
这里说的应得工资,覆盖的范围比很多人以为的要广。不光是你每个月固定拿到的计时或者计件基本工资,平时发的年终奖、季度奖、全勤奖这类奖金,还有交通补贴、餐补、住房津贴这些所有从公司拿到的货币性收入,全部都要算进基数里,不能随便剔除掉某一部分不算。
要是你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算下来比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还要高,那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就只能按三倍的数额来定,而且这种情况下你能拿到的补偿年限最高也不会超过十二年。
要是算出来的平均工资反而比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还低,那就直接按当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来算基数。你实际在这家公司工作没满十二个月的,也不用硬凑十二个月的数,直接按照你实际工作的月份,把这段时间拿到的所有收入加起来算平均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