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经济补偿金,本质是双方劳动关系彻底终结的节点,企业按照法律要求一次性给到离职员工的专项经济帮扶。当前劳动用工合规的覆盖边界持续拓宽,这类款项的核算精度已经成为很多企业用工风险排查的核心维度,稍有偏差就可能引发后续的争议纠纷。
2、按现行劳动法规的明确规则,核算这笔钱的核心参考基数,是员工离开单位前连续12个月里的实际应发收入平均值,不是大家平时收到手的扣完各类费用的实到金额。
3、能够纳入这个核算基数的收入范畴,覆盖大家日常靠劳动获取的各类常规货币所得。不管是按固定出勤时长算的月薪,还是按完成工作量折算的计件酬劳,都在范围内。各类性质的奖金也不会被排除,比如年底一次性发放的全年奖励,或者跟着业绩浮动的绩效奖励,都要平摊到对应的12个月周期里纳入统计。日常大家收到的交通补贴、租房住房补贴、就餐补贴这类现金形式的补助,超出标准工作时长的加班酬劳,还有符合特定规则下企业额外发放的特殊薪资,全部要归到基数里计算。
4、也有几类特殊的支出,常规情况下不会被划入经济补偿金的核算范围。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的各类社保相关费用,专门用来保障作业安全的防护类开销,比如统一发放的工作服、岗位专用的解毒防护用品这类支出,本身就没划归到常规工资统计口径里的其他劳务所得,比如个人额外产出的文稿酬劳、外出授课的劳务报酬,还有企业给到员工的生活福利补助、抚恤慰问金、临时困难救济金这类款项,都不需要计入基数核算。
5、如果核算下来,员工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收入比当地公布的最低薪资线还低,直接按照当地的最低薪资标准来计算最终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