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日期未到,解除合同及责任承担的判定,以具体事实情况为依据。
合同未生效阶段,不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此阶段不存在违约行为的认定条件。当事人无需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类的违约责任。所谓的毁约行为,指向的是不履行已生效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未生效合同的拘束力处于待定状态。
一方或双方已经为履行合同开展前期准备工作,相关主体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第五百条明确规定,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相关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的类型,对方已经为履行合同作出合理准备,基于诚信原则,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可能需要赔偿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双方均未开展任何履行准备工作,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通常无需承担责任。
合同条款明确约定签字即生效,即便载明的生效落款日期尚未届至,合同已经处于生效状态。此时提出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相关主体需要承担对应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前,先梳理自身合同条款内容,核对双方已经开展的履行准备相关材料。优先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达成一致解除意见,减少后续不必要的争议产生。